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有突出成就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和师资结构,培养造就一批政治思想好、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和科研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氛围,以利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学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学科、学术带头人队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优胜劣汰、稳步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以出效益、出成果为目的,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遴选我校学科(术)带头人以政治思想和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具有发展潜力为依据。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每3年遴选一次,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学科(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优良学风和创新的学术思想;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具有大局观念,德才兼备,为人师表。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对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学术动态有充分的了解,有较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4)对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实验室)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5)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
(6)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教学、科研成果较丰硕。
(7)学术带头人在一定研究方向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学科(术)带头人的选拔采用遴选推荐的方式,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的原则。遴选推荐采取本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本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人须填写“学科(术)带头人申报评审表”。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我院学科(术)带头人的评审考核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以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全面评价为导向,以思想政治、业务表现和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八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遴选结束后,公示初选名单,以一周时间作为复议期,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学科(术)带头人聘期为3年,在聘期内,学科(术)带头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科(术)带头人因健康原因或工作调离等不能继续担任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以上程序补充遴选相应带头人。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学科(术)带头人应成为某学科、专业中的学术权威和学术梯队的带头人,要正确判断和把握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及时提出和选定教学、科研新任务、新课题,在带领中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
1.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2.组建学科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3.协助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4.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改革。
5.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6.协助二级学院完成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带头人职责:
1. 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2. 协助学科带头人组建学科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
3. 协助学科带头人协助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4. 协助学科带头人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改革。
5. 协助学科带头人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优秀每人每年给予经费5000元,合格给予经费3000元;学术带头人考核优秀每人每年给予经费3000元,合格给予经费2000元。经费以学科建设经费形式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学科建设工作。经费使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 优先选派学科(术)带头人到国内重点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专业进修、留学、访问和学术交流。
第六章 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对学科(术)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一般应有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评估。考核或评估时,受聘人员需汇报年度(或聘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或聘期)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评估在3年聘期结束时进行。
第十六条 学科(术)带头人考核期内未能完全履行职责的,停发或减发下一年经费。
第十七条 当选的学科(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科(术)带头人资格。
①受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
②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③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工作;
④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⑤调离本校。
其中存在如上①②③款所列情形者,不能参与下一届的遴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