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主页 部门简介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办事指南 部门职责 通知公告 学科建设 科研成果 学风建设 研究所 学术交流 联系方式 下载专区
 
衡水学院“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4/11/13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科研处  总浏览:

衡水学院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研究人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形成优秀调研成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决策咨询部门提供理论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交流、特色展示等活动,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传承,并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第二条 研究基地接受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研究基地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四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范围是:

 (一)开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研究成果的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并记录归档。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形成优秀调研成果。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队伍建设,通过深入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部门进行指导、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开展与其他社会团体及省内外、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组织的学术交往,积极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研究基地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理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设总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 研究基地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研究基地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会费

  (二)学校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研究基地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研究基地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和财务部门审核和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测试分析费、课题调研费、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成果评审鉴定费、差旅费和咨询费等。

(二)      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费:主要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计算机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等。

(三)      项目实施费:主要包括协作单位协作费,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用工费,项目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所开支的费用等。

(四)      项目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五)      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咨询费、保健费及研究津贴等与科研有关的费用,但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六)      第十一条  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超支不补”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研究基地研究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利用研究基地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明确显示受研究基地支持,成果属研究者、研究基地和学校共同所有。任何个人、单位未经研究基地及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转让。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必须在研究基地秘书处进行登记,才可获得研究基地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科研成果的登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符合研究基地的研究范围;

(三)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十八条  每份归档材料要写明作者、完成日期等。要求材料手续完备、图样清晰、字迹工整,禁用铅笔、原子笔、复写纸等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不按规定需要重抄或复印),纸张规格统一使用A4(除图纸、计算机用纸外),各种归档材料均需要原件。

第十九条  归档材料需相应负责人填写有关表格,包括档案归档说明书、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目录、参加本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档案审查意见、案卷备查表等。

第二十条  归档负责人要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负责,并对档案质量保管期限、密级等情况均需在档案审查意见表一栏填写清楚。


衡水学院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组织机构拟定名单

 

总顾问:王金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习三(衡水内画艺术传承人)

马习钦(武强木版年画技艺传承人)

张志民(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传承人)

张玉林(深州形意拳传承人)

李广民(衡水法帖雕版拓印技艺传承人)

君杰(戳脚传承人)

 

名誉主任:李奎良、王守忠

  :石巴丰

副主任:刘逸鹏、宋根壮、宋庆喜

  :齐贵来、杜  鹏、刘晓岭、徐文正、王铁生、张志臣、李玉、刘汉英、杨伏龙、闫志勇、李虎、石宝军、马惠钦

 

秘书 长:石宝军(兼)

副秘书长:齐贵来(兼)、马惠钦(兼)

    :卢海英

 

收藏本页〗〖打印本页〗〖关闭本页〗〖返回顶部
 上一篇文章: 衡水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 衡水学院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Copyright © 2014 - 2015 衡水学院科研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联系电话:0318-690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