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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办法(试行)
2009/06/12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科研处  总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实践过程中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河北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是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由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倡导“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精神,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弘扬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奖项设置

第六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等研究领域具备以下条件的非涉密成果: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研究领域的科技成果:

1.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3.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

第七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评审表彰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20个,三等奖不超过30个。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八条  获奖成果的完成人(个人)应是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45周岁以下(含45岁,下同)的中国公民,集体项目应是在河北省境内开展工作的,由45岁以下中国公民负责、并且45岁以下中国公民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的团队或法人组织。

第九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接受河北省境内以下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不接受直接申报:

(一)省级学术团体;

(二)各设区市科协;

(三)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理事;

(四)其他有关单位等。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奖励工作。设立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设立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实行公开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选结果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报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正式批准,并上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四条  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对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奖项目和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并推荐参加其他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经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工作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将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经省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推荐项目所获的奖励。

第十七条  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员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对因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不公结果,情节严重的,报经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撤销所获奖励的处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河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并接受社会各界资助,不收取参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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