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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2009/05/15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科研处  总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学家,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设立河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省内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学者,开展与河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的资助工作,应当符合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人才培养政策,与有关部门人才培养工作协调配合。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杰出青年基金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杰出青年基金的具体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杰出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应当为我省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三)获资助当年11日未满45周岁;

(四)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应具有在我省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撰写《河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条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杰出青年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初步审查、同行专家网评、专家会议答辩评审、异议期公示、基金委审定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第十条 基金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网评。每份申请材料应当有不少于五位专家的有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会议答辩评审。被评审人本人应到会答辩。

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考虑我省行业领域发展和学科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专家评审组成员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家会议答辩评审建议的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候选人名单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提交基金委。

基金办将专家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情况汇总报基金委审定,并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按河北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审的各个环节,有关人员须遵守《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回避和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收到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资助的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获资助者按照申请材料填写项目计划书,审查后报基金办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年开始,应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报送基金办。逾期不报送或经审核发现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的,缓拨或终止拨款。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发表、出版与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文字和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在资助期内,由基金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资助期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应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基金办,基金办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结束后两年内,基金办和依托单位每年对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调离科研岗位或其它原因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基金办提出终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不得变更,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承担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按《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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