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初审。省科技厅采取形式审查、信息辅助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网络(会议)评审。依据初审结果,按照项目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网络封闭评审或会议评审。
(三)综合复审。依据网络(会议)评审结果,组织实施综合复审。
(四)项目立项。根据综合复审结果,审定年度项目立项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天。
(五)下达计划。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15天内,与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
(一)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
2.国家或我省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3.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
4.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5.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
(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报批。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要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四)省科技厅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专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主持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组织形式,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80天内完成验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
(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五)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
(六)省科技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做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
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180天。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3.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4.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的;
5.科技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6.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T Program of Hebei”)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
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
4.项目未通过验收,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
(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撤销的项目,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经费自主调剂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九条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造假、逾期验收、不验收、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最多检查1次”项目抽查监督制度。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执行期内,除特殊情况外,每年最多进行1次检查、提交1次执行情况报告,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意见,省科技厅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中各专项的管理,可根据专项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以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的《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