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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09  作者:  来源:  总浏览:


衡 水 学 院

 

 

院政发202357

衡水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112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衡水学院

2023127


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增强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良好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来校访问与进修人员及其他以衡水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创新平台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五条 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衡水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的指导责任。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科研处负责科研诚信的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学校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应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七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研评价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各个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防和引导。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严格执行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成果等抽查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认真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或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平台负责人、论文指导教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清单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四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申报与执行、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条件的,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应记入“衡水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在15日内进行初核,初核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认为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一)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科研诚信举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调查线索或主动发现线索开展调查的,按调查需要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选择开展行政调查或学术评议或同时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三)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四)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六)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并附佐证材料、谈话记录和会议记录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调查组报告并形成最终结论。

对学校受理的实名举报,认定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重新进入正式调查。上级部门移交线索的按要求将认定结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科研诚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二级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相应问责:

(一)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二级单位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部门)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二级单位(部门)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建立“衡水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

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依据处理决定,记录期满后经核实,移出“衡水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院政发〔201385号)、《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院政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衡水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王永芹

副组长:王光远 卢援助 宋根壮 宋连治 朱凯峰

  员:马惠钦 杨爱民 刘学政 张鹏飞 赵辉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各院系负责人

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

 

 

 

 

 

 

 

 

 

 

 

 

 

 

 

 

 

衡水学院办公室                                 2023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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