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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关于印发《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2016/11/21  作者:  来源:  总浏览:

衡水学院

关于印发《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院政发〔201668

各单位:

《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经20161026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6 11 21

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以及以“衡水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在研究成果发表后的3-5年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校有权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学校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查询。

第九条  学校将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力争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积极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和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专家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编造虚假创新成果和新发现,捏造事实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供虚假学术信息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行为;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通报批评;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辞退或解聘;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与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处理意见和依据;

()救济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衡水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学风建设办公室

附件

衡水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

学风建设办公室

1.衡水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守忠

副组长:刘逸鹏、郭立志、邢少英、宋根壮

 员:王光远、王金刚、王铁生、白丽荣、石宝军、刘汉英、刘国杰、刘宝瀛、刘晓岭、刘晓辉、孙天亮、安志宏、纪金雁、许素波、闫志勇、齐贵来、张凤军、张兰训、张志臣、张瑞民、张鹏飞、李玉侠、李  虎、杜希宙、杜  鹏、杨伏龙、杨庚顺、陈彦芬、周海荣、武文侠、高  政、彭学君、韩文江、魏彦红、魏淑珍

2.学风建设办公室

 任:石宝军

副主任:杜希宙、周海荣、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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