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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3/09/13  作者:  来源:  总浏览:

衡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院政发〔2013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维护学术道德与学术尊严,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监督良好的学术环境,加强 我校自主创新能力监督、学风监督,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的良好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衡水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维护学校声誉和整体形象,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家科 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衡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与教学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适用于衡水学院所有从事学术研究与教学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在校学生以及以衡水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特聘教授、兼职人员、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

第三条我 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坚持和贯彻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充分尊重不同学术意见,反对学术霸权主义和强权作风;遵循科学规律,探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纯洁,严谨自律;积极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学术创新,正视和宽容学术失败。  

第五条学 术研究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认真检索相关科研文献,了解相关领域的他人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学术论文和著作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学术引文应以原始文献、第一手资料的合理使用为原则。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凡引用或转引他人 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文献资料或他人成果,无论发表与否,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如实说明,详加注释,注明被引作品名称、作者姓名、作品的载体名称;所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 确。  

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

(1)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定任务合同并认真执行任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2)学术成果应注重调查研究,讲究科学方法,精心设计,论证缜密,表达准确;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研原始数据、研究结果和其它文献资料及注释;

(3)发表、公布学术成果,应通过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 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正常渠道。需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使用各种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 注明;

(4)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篡改、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情节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5)不得对科研成果进行新闻炒作。

(6)获得资助或他人帮助的成果应予标明或致谢。

第七条在科研、开发项目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有关技术指标等做出全面、客观、真实、公正的反映,措辞必须严谨、准确;作为评审专家应对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作为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八条参 与各种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发扬学术民主,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情学交易等腐败行为。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词语,不得故意拔高或贬低他人科研成果;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因各种因素而影响评价的公正性。  

第九条 学 术成果署名及顺序应实事求是,未参加且未指导科学研究或论著(文)写作,不得在发表的该成果中署名。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作品的署名应征得所有署名者的同 意。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在作品中完成部分负责。作品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对作品的科学性、真实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要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学术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或兼任)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及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构成,负责学校学术道德监督。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具体接受投诉。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我校师生员工涉嫌在科学研究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举报。校内任何机构接到有关举报材料时,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1)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在两周内通知被投诉人,同时向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汇报。由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2)投 诉一经立案,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即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听证会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涉嫌行为人的行为做出认定或处理建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 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3)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4)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5)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四条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经查属于诬告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并为被诬告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衡水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

 

衡水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任:王守忠

副主任:刘逸鹏、邢少英、宋根壮

 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

办公室主任:石宝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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