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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章程
2014/11/13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科研处  总浏览: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衡水学院与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建设,基地基于当前生态文明大背景下,从河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开发和利用衡水学院的资源优势,以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

第二条  基地宗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促进县域经济生态化发展方式转变为宗旨,重点围绕县域产业生态化、消费绿色化、资源节约化和生态经济化等领域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积极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贡献力量。

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基地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制与机制;搭建多层次的研究平台,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协同发展;积极组织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和课题,力争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创新性成果产出。

2、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学科发展趋势,以及河北省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凝练特色学科方向,带动系列相关学科的互动、互利和快速建设与发展。

3、培养科研骨干。着力培养一批理论基础坚实、知识面较宽、研究能力强的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与中青年骨干,带动整体科研队伍、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构建合理的科研梯队结构。

4、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全省、全国、国际等各种范围的学术会议,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邀请国内外学科专家访问讲学、派遣科研人员出外互访,积极交流探讨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的研究状况。

5、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引进和承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研究,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决策支持、应用技术服务与人才支持。与各部门、行业、企业与地方在双向参与、优势互补的原则下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合作。紧密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突出“智囊”的重要作用,在服务中寻求发展,在服务中提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研究人员

第四条 研究人员分为基地研究人员和基地外聘研究人员。申请加入基地的研究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研究所的章程

2、有加入研究所的意愿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主持参与科研项目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 基地聘任部分校外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为外聘研究人员。

第六条 研究人员申请加入基地程序  

1、提交申请表;  

2、经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推荐; 

3、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研究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基地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参与基地组织的各种的活动;

3、获得基地服务的优先权;  

4、邀请专家来所访问权(需报基地管委会审核); 

5、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

第八条 研究人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研究所的章程 ,执行本基地决议;

2、维护基地的合法权益 

3、按时完成本基地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4、积极参与基地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对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四、组织机构

第十条  建立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配合主任抓好全面工作,负责各相关学科的学术指导工作;委员若干名,由衡水学院各社会科学学院、相关学院、相关校领导及科研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对基地的学术活动进行集体审议和表决。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成员若干,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编定基地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2、起草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讨论和制定基地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讨论和制定基地的学科建设、学术人才梯队建设,以及科研和工作计划,学术活动计划;

4、审议研究基地的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项工作,指导立项和科研过程;审议基地学术著作的出版事宜;指导基地青年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5、审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成员提交的其他有关工作。

6、检查和评估基地发展和建设情况,研究和处理与建设发展相关的各项工作。

7、负责联络、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五、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工作和科研经费从“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专项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基地的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成员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成立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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