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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2013/05/17  作者:  来源:衡水学院科研处  总浏览: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属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不设行政级别,研究所一般依托二级学院、教学部或学科。接受学校科研处业务管理。

二、 申报设置研究所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所需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攻关方向,处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四条 研究所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

第五条 研究所应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在申请的研究方向中应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课题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发表过与申报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校认定的二类(含二类)核心期刊两篇,或被SSCISCIA&HCIISSHPEIISTP检索的学术论文一篇。

第六条 有可依托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三、 设立研究所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研究所设置应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以单位名义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衡水学院研究所设立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科研处审核,由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科研处备案。

四、 研究所的机构设置、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所设所长一名。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有一定的组织、规划与协调能力。研究所所长人选原则上要求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发表过学校认定的二类核心以上或各大检索所收录的高水平论文,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

第九条 研究所所长的遴选,必须符合所长基本条件,并在广泛听取本单位教师与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拟设立研究所二级学院或教学部领导提名,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副所长由所长提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并建立所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研究所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所人员组成实行随研究项目动态管理,校内外人员凡承担研究所内课题者,均可成为研究所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与研究所研究方向一致的校内人员可自愿提出申请,经研究所会议讨论同意即可加入。

第十二条 研究所公章应在研究所批准设立后经科研处统一制做后备案。公章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公章的保管和使用规定,并由相关人员做好公章使用的登记工作。若研究所合并或撤销,公章需交回科研处保存。

第十三条 研究所获得的项目和经费需纳入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纳入其所依托的二级学院或教学部科研业绩考核统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所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条件如下:

1)获得一项经省(部委)或国家级鉴定的与本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一项省级或国家级基金项目,或市科技攻关项目,或到账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与本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横向项目一项;;

2获得一项本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科研奖励;

3)发表与申报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校认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核心期刊两篇,或被SSCISCIA&HCIISSHPEIISTP检索的学术论文一篇。

4)出版与本研究所研究方向相关的著作(教材)一部

所考核的两年内完成以上四个条件之一为合格,完成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者为考核优秀。学校对研究所的考核、评估由科研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考核结果,学校可对研究所进行整合或撤消,对所长进行调整考核中若研究所内有超过1/2的人员认为现任所长不称职,研究所所在二级学院或教学部可重新按程序遴选所长。

第十七条 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研究所,学校以项目经费形式每年给予资助一万元;考核合格者每年以项目经费形式资助五千元。不合格者在考核合格之前不给予经费支持。

五、附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审批设立的研究所,学校不予认可,也不准在校内外并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独自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衡水学院非实体性研究所设立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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